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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助力中小企业发展

发布时间:2011-12-09来源:绵阳企业网佚名字号:
 

近期,中国证监会发布公告,正式启动创业板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工作。中国证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正充分借鉴主板市场和国际市场的经验,研究制定创业板上市公司再融资制度,建立适应创业板上市公司特点的科学、便捷、高效的再融资机制,形成创业板市场完善的规则体系。

 

“在有关再融资规则出台前,启动创业板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债券工作,主要是考虑到创业板上市公司资产规模相对较小,先允许部分符合条件的企业非公开发行债券,适应其持续融资的需求,有利于促进创业板上市公司的规范发展。”中国证监会负责人表示。

 

同时,允许创业板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债券,也有利于引导其根据生产经营及发展需要合理确定融资规模,均衡使用多种资本市场工具,抑制在首次公开发行时“一次募足”的冲动。此外,通过发行公司债券可以保证创业板上市公司在股东持股比例不变的前提下,优化资产负债结构、实现良性发展。

 

中国证监会有关负责人在11月初召开的媒体通气会上表示,为进一步督促上市公司提升对股东的回报,将要求所有上市公司完善分红政策及其决策机制,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开始,在公司招股说明书中细化回报规则、分红政策和分红计划,并作为重大事项加以提示。

 

据悉,中国证监会目前已初步形成改进和完善创业板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总体思路。此次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关于完善创业板退市制度的方案(征求意见稿)》,对创业板上市公司退市标准的规定也明显更加严格。其中,将现行《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中规定的“连续两年净资产为负则暂停上市、连续两年半净资产为负则终止上市的退市时间”分别缩短了一年和半年,调整为“触发净资产为负退市条件的,一旦经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显示公司净资产为负,则其股票暂停上市;连续两年净资产为负,则其股票终止上市”。同时规定“一旦出现连续120个交易日累计股票成交量低于100万股情形的,将终止上市”,较现行制度规定的时间也明显缩短。

 

此次《关于完善创业板退市制度的方案(征求意见稿)》还提出,拟增加两个反映公司规范运作情况和市场效率的退市条件,即“创业板公司在最近36个月内累计受到交易所公开谴责三次的,其股票将终止上市;创业板公司股票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每日收盘价均低于每股面值的,其股票将终止上市”。

 

“我国创业板尚处于起步阶段,无论是资本市场环境还是投资者心理,均需要一个适应的过程,其中各项配套机制的建立也需要逐步完善。近期监管层的一系列措施均具有较强的针对性,显示出其在完善创业板监管制度方面下了很大的决心。”清科研究中心分析师张兰表示。

 

投中集团分析师冯坡认为,创业板退市制度的完善,将通过优胜劣汰的市场化机制提高创业板上市公司的整体质量,有利于减少目前扰乱资本市场的题材炒作和内幕交易问题,把投资者关注的重点引向对企业的价值投资,进而形成正常的估值标准。

 

中国科学院科技政策与管理科学研究所中国高新区研究中心冯海红博士表示,通过完善退市制度建立健全对创业板上市公司的淘汰机制,有利于优化上市资源配置模式,增强投资者对创业板上市公司的品质认同程度和价值投资信心,从而促进创业板在培育优质高成长性企业方面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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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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