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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物业新政:四级公寓物业费 最高2.19元/㎡

发布时间:2012-12-19来源:四川新闻网未知字号:
 

“四级物管服务物业公司最高可收取2.19元/平方米·月物业费;装修服务费由原来按建筑面积0.03元/平方米·天调整为不高于0.04元/平方米·天收取,未配备电梯的由原0.02元/平方米·天调整为按不高于0.03元/平方米·天收取……”日前,成都市发改委和市房管局联合颁发《关于规范我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及《关于我市物业服务等级划分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今后,普通商品房成立业委会之后,物业费将实行市场调节价,仅前期物业、保障房实行政府指导价。此外,物业服务等级数也由现行的4级调整为5级,新政将于2013年1月10日起按“老盘老办法、新盘新政策”的方式实施。


●专家观点


执行有难度实际收费还需协商

华西都市报记者获悉,根据《通知》要求,新规实施前,已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商品住宅,依然按原来约定的物业服务等级和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执行;《通知》实施后新开盘销售的普通商品住宅,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须按《通知》规定执行。


记者注意到,根据新的物业收费标准,普通住宅的物业管理费用上限为1.9元/月,即使按指导价上浮15%计算,普通住宅物业管理费用也不超过2.19元。


而华西都市报记者在采访中发现,目前除别墅类大多为4元/平方米·月以上外,一般普通住宅物业收费价格也不一致。原戴德梁行西区助理董事、现成都勋城房地产有限公司负责人熊大玮认为,除了物业管理等级因素影响外,主要源于不同社区的硬件、人力投入不一样。比如,管理上相对规范、硬件相对齐备的小区,投入的人力财力成本相对较大。《通知》看似很规范,但执行起来依然具有难度。由于《通知》只是物业收费指导意见,部分社区在执行过程中难免会出现变味,因此,收费标准还待社区居民与物管之间协调。


完善标准物业收费出台新规定


华西都市报记者了解到,有关成都市现行的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和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是按2007年,由成都物价局、成都市房管局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的通知》执行的。随后,在去年12月,成都市质监局以地方标准形式,规定了成都市的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今年7月1日,《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正式施行,其对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管理范围做了明确规定。由于缺乏细化,造成原有的规定在执行过程中遇到一些难题。


为此,成都市发改委和成都市房管局通过大量的前期调研和意见征集后,在结合省物业管理条例和新的物业等级划分标准,根据成都实际,对物业服务收费标注进行了修改和完善,并于今年12月10日出台《通知》。


缩小范围豪宅商铺写字楼实行市价


昨日,华西都市报记者从成都市发改委官方网站上看到,《通知》对政府指导价的管理范围作了较大调整,对采取包干制计费方式的普通商品住宅(不含别墅等高档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和保障性住房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制定了与等级相对应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


除此之外,对成立业主委员会后的物业服务收费和别墅等高档住宅以及商业店铺、写字楼等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进一步扩大了市场调节价的范围,缩小了政府指导价的范围。为满足不同类型的住宅物业服务需要,提高物业服务专业化水平,《通知》采用了成都市质监局以地方标准形式发布的《住宅物业服务等级划分》,与原来的等级划分相比较,一是等级数量由现行四个等级调整为五个等级,最高为五级,最低为一级,进而满足不同住宅物业的业主多样化需要;二是服务内容、服务事项更具体,服务标准要求更高。例如原来的最高服务等级一级服务标准为六大项43小项,新标准最高服务等级五级服务标准为七大项144小项。


普通住宅物管费不超过2.19元/㎡·月


《通知》规定,中心城区(含高新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下同)按照新的《住宅物业服务等级划分》标准,在保持物业收费总水平基本稳定的前提下,制定了新的物业服务等级收费标准。拟采用五级物业服务标准收费的住宅物业小区,其物业服务等级和收费标准经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后在该住宅物业小区的物业服务招标文件或协议选聘核准表中明确。配备电梯的住宅,四级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1.90元、三级为1.35元、二级为0.95元;未配备电梯的住宅,四级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1.25元、三级为0.85元、二级为0.60元、一级为0.40元。指导价浮动幅度由原20%降低为15%。


中心城区以外的其他区(市)县的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原则上在不高于中心城区政府指导价标准的前提下,由当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结合当地实际制定。


装修服务费上涨0.01元/平方米


此外,考虑到近年来劳动力成本和原材料上涨等因素,《通知》对中心城区住宅在装修期间收取的相关服务费用进行了微调,其中的装修服务费,配备电梯的由原按建筑面积0.03元/平方米·天调整为按不高于0.04元/平方米·天收取,未配备电梯的由原0.02元/平方米·天调整为按不高于0.03元/平方米·天收取。


物业服务机构收取了装修服务费的,不得再收取装修工出入证工本费、电梯使用费、楼道维护费等其他费用,造成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等损坏的,由责任人另行承担相应的赔偿;装修垃圾清运费本着自愿委托的原则,由物业服务机构负责清运垃圾的,垃圾清运费标准由原2.0元/平方米调整为按不高于2.5元/平方米收取,各物业服务机构不得强制收取。中心城区以外的其他区(市)县住宅装修服务费及装修垃圾清运费不得高于上述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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