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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味精王”张渝再审获死刑
记者近日从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对绵阳公安成功破获的“2009·1·1”特大跨省非法买卖制毒物品、非法制造毒品案作出判决:其中,首犯张渝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主犯邓有富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其余从犯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至三年不等。
2007年11月至2009年4月期间,在有“西南味精王”之称(因毒品形状很像味精)的重庆人张渝组织下,被告人邓有富、徐洪伟、张辉元、张斌、张仕利一起制造毒品“K粉”,案发后,共查获毒品“K粉”达242.85千克。2008年12月至2009年4月期间,张渝等人多次前往河南省,通过同案关系人陈剡,从庞宏处购买用于制造毒品“K粉”的羟亚胺三千多千克。据了解,庞宏案在公安部禁毒局公布的“2009年10起重大毒品案件”和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公布的《2010中国禁毒报告》中,均排在第5位,在全国具有重大影响。
2009年4月,张渝安排张斌租下成都龙泉驿区洪河北路一小区住房制造“K粉”。2009年4月23日晚,绵阳警方将正在转移制毒窝点的张渝、邓有富抓获,查获毒品“K粉”79.885千克、制毒物品羟亚胺125千克和一批制毒设备,并从张渝处扣留运毒工具云J14345墨绿色三菱越野车一辆,人民币30多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张渝、邓有富等非法使用毒品原料制造毒品数量大,其行为构成制造毒品罪。其中张渝、徐洪伟、庞宏、古家全非法买卖制毒原料羟亚胺,其行为构成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在制造毒品过程中,张渝起组织、安排作用,系主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邓有富积极参与制毒活动,应为主犯,但其作用小于被告人张渝;对其余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也作出了相应认定。据了解,去年2月,张渝曾因一审被判死刑后不服上诉,此次重审后依然被判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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