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梓潼首宗违法毁坏耕地案宣判

发布时间:2011-12-27来源:绵阳企业网佚名字号:
 

为搞水产养殖,竟违法占用耕地,并毁“田”为“塘”。记者昨(26)日从梓潼县法院获悉,近日,梓潼首宗违法毁坏耕地案宣判,村民杨某等四人因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分别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


    经查明,今年1月,被告杨某、史某等四人与杨某某经商议后,决定修建鱼塘搞水产养殖,同时,五人各出资2万元作为修建鱼塘的经费。五人遂在梓潼豢龙乡新胜村二社国家基本农田区域,建成一长79米、宽75.5米,剥离土层0.5米,面积为8.95亩的鱼塘,致使耕作层全部被破坏。杨某某在修建过程中退出。经专家鉴定:该宗土地处于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属基本农田,已被严重破坏。诉讼过程中,四被告人对宗地内土地进行了平整,恢复到可以耕种水平,但地块平均高度与邻相比有所下降。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史某等四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擅自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占用耕地改变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四被告人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四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诉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四被告人均系初犯,犯罪后改正违法行为,可对四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该案承办法官昨称,违法占用基本农田超过5亩的,要追究刑事责任,可以判刑。不超过5亩的要处以每平方米20-30元的罚款,并恢复地貌。同时,国家有关规定要求,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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