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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6”枪击案 绵阳市中院8月15日开庭二审

发布时间:2012-08-13来源:网络8160816.com字号:
 

今年5月11日,涪城区法院一审以聚众斗殴罪、窝藏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魏某某等8名被告三年零六个月至一年零四个月有期徒刑,其中两被告缓刑;判处魏某某不构成窝藏罪、王炜不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一审宣判后,检方认为定性不当,量刑畸轻提起抗诉。8月15日,此案将在绵阳市中级法院开庭二审。

2010年11月26日下午2时许,绵阳市区某酒店二楼大厅内发生一起性质恶劣的聚众斗殴,向建筑老板魏某某讨要工程款的小老板徐后伦被殴打致伤,讨要建筑材料款的汪吉高被以压缩空气为动力的手枪击伤。

呼朋唤友聚众斗殴

2009年12月22日,四川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程公司)与徐后伦签订《内部项目工程承包合同》,将其开发的“XX小区”商住楼工程交给徐后伦承建。

2010年11月26日上午10时许,工程公司法定代表魏某某及公司管理人员杨某某等人在“XX小区”售房部与小区方代表开会,商量验收商住楼一楼门面工程。在此过程中,徐后伦到现场向魏某某催讨工程款,并邀约了分包工程和提供建筑材料的汪吉高、王胜等人一起到现场催要欠款。魏某某、杨某某怀疑徐后伦、汪吉高等人可能喊了社会上的人来现场闹事,魏某某就安排杨某某电话通知户籍在重庆市石柱县农村的无业人员谭某某、游仙区柏林镇农民白某前来“处理”此事。

谭某某接电话后,携带1支以压缩空气为动力的手枪赶到现场,看见人员较多,就打电话联系石柱县老乡,无业人员王炜,让他带人及刀具到现场来。王炜遂以有人找谭某某“哥老倌”麻烦,需要帮忙为由,让石柱县老乡,无业人员王飞叫人到现场帮忙,王飞随即邀约了石柱县老乡高某以及肖某(另案处理)前往现场。

公共场合殴打枪击讨债人

当天中午,魏某某、谭某某、王炜、王飞、高某、白某等人在某酒店二楼雅间吃饭过程中,魏某某害怕对方人多自己吃亏,谭某某、王炜便将带来的枪支及刀具亮给魏某某看,让他放心。

当天下午2时许,谭某某、王炜等人在酒店二楼大厅内与徐后伦一方的人发生械斗。械斗中,王炜、谭某某持枪对徐后伦殴打,王飞、高某持刀威胁其他讨债人,谭某某等人持刀殴打徐后伦后持枪下楼,因一楼大厅里的汪吉高等人准备上楼救援徐后伦,王炜开枪将汪吉高打伤。汪吉高一方的人听见枪响后,随即扔下手中的刀和木棒往酒店外跑,谭某某、王炜等人则持刀在后面追赶并分别离开现场。

谭某某、王炜等人离开酒店后,赶到游仙区某公司机修厂院内商量打架的事情。因王炜在斗殴中使用了手枪并可能伤人,谭某某等人提出出去躲一下,并向魏某某要跑路钱,因魏某某没带钱,白某遂将自己携带的2万元现金交给谭某某,由谭某某将钱分给了王炜等人。

王炜斗殴后,电话联络曾某某到机修厂院内,将枪支交给曾某某保管,并给了500元钱。

2011年1月,魏某某为了感谢谭某某等人,召集谭某某、王炜、高某、王飞在青义镇一餐馆吃饭,当场给谭某某等人感谢费2.4万元。

同年1月至3月,魏某某等8名被告陆续归案。

一审判决老板不构成窝藏罪

2011年11月7日,涪城区检察院指控被告魏某某、杨某某、谭某某、王炜、王飞、高某犯聚众斗殴罪,被告人魏某某、白某犯窝藏罪,被告王炜、曾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向涪城区法院提起公诉。

审理中,涪城区检察院两次建议延期审理。今年4月1日,涪城区检察院补充侦查完毕,建议恢复审理。涪城区法院随后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在一审判决中,法院认为指控被告魏某某犯窝藏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能成立。被告王炜也不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

定性不当量刑畸轻检方抗诉

对这个判决结果,涪城区检察院认为魏某某等人在公众场所持械聚众斗殴,社会影响恶劣,在聚众斗殴中,属主犯的魏某某无认罪悔罪表现,为了帮助谭某某逃跑,有给钱等窝藏行为。涪城区法院以聚众斗殴罪判处被告人魏某某3年6个月,属定性不当,应以聚众斗殴罪和窝藏罪,一审对魏某某的量刑畸轻。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于今年5月23日依法向绵阳市中级法院提出抗诉,请求依法改判。

另据了解,一审判决中,法院认定汪吉高、徐后伦的人身伤害损失程度属轻微伤,目前受害人持有的四川民生法医学司法鉴定所《法医学鉴定意见书》的鉴定意见为:徐后伦侧额骨骨折损伤程度属轻伤,伤残等级属于十级伤残。

8月15日,绵阳中院将对该案二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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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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