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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川丝绸总厂19亿国资流失

发布时间:2012-08-30来源:财经网未知字号:
 

核心提示:重庆市合川区丝绸总厂是一个国家二级企业,在1997年的一轮集中破产行动中被推上“断头台”,三下五除二,企业破产了但其破产资产在此后多年中,通过明暗两条线集中流向了一个私人企业,相关部门及责任人目前均称对此不知情。

《第一财经日报》记者调查显示,在其资产转移的一条“明线”背后,其还存在3条“暗线”,而所涉及的资产,如按目前的价格测算,可能超过19亿元。

当地知情人士称,这一案例中,至少存在1起强行霸占行为,涉及土地面积199亩;另一起资产分歧,则源自相关人士“口头表示”的一句话,本来该划归国有,当时值600多万元员工住宅等6项公益资产,就过户到了私人企业主头上。

合川区国土房屋管理局在给本报记者的回复中,没能进一步说明有关这些土地的来龙去脉。

资产转移:

明线背后的“暗线”

8月24日,原合川丝绸总厂职工况进(化名)在经过原厂区的一条新修柏油路旁,搭了一个小篷卖西瓜。西瓜摊的小篷房内,是一些杂货,以及2张麻将桌。

况进的西瓜摊对面,是一些新修的20多层高楼,高楼的前面,是几层楼的老旧楼房,这些老楼,是合川丝绸总厂的员工宿舍。现在,这些宿舍即将被推平,有关这些楼的所有权,曾经发生过一些激烈冲突。

这一切,与1997年那场破产有关。

合川丝绸总厂,始建于1966年7月,该企业辉煌时,曾是国家二级企业,员工多达3000人。

表面上看,随后发生的是一个简单的故事。

因经营不善,1996年9月,合川丝绸总厂宣布破产;1997年5月,重庆市丝绸进出口总公司出资350万元收购合川丝绸总厂,同时承担全部债权债务和接收全部职工,并在合川丝绸总厂原有资产的基础上组建了重庆康润丝绸工业有限公司(下称“国有康润丝绸”),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至2001年时,注册资本变更为4888.8万元,2002年时,其资产总额为4816.26万元。

不过重庆市丝绸进出口公司也不是救星,因当时全国丝绸行业不景气,重庆市丝绸进出口公司欠下巨额银行债务,后债务包划转给东方资产管理公司重庆办事处,该办事处查到重庆市丝绸进出口公司在合川有一处资产“国有康润丝绸”,便通过法院裁决,取得了“国有康润丝绸”全部股权,作价846.47万元,用于抵债。

其后,合川市一家注册资本只有230万元的3人合伙企业合川市园融丝绸厂出资406万元,从东方资产管理公司重庆办事处手里买下了“国有康润丝绸”,企业名字没变,但企业性质却已是私营(下称“私营康润丝绸”)。

2009年,私营康润丝绸改名为合川市江润实业有限公司(下称“合川江润”),主营业务转为房地产开发,与合川区政府签署总投资为16亿元的旧城改造协议,开发原合川丝绸总厂的地块。

由于合川江润的实际控制人马勇在2004年介入国有康润丝绸资产收购前,只是一个跑船运的小老板,7年之后,身家却暴增至十几亿元,3000多名原合川丝绸总厂职工开始对马勇在该厂的破产及重组、资产转移等问题展开调查。

当时调查的结果显示,原合川丝绸总厂破产后,其4888.8万元资产分了1条明线,3条暗线转移。

所谓明线,是指前述的重庆市丝绸进出口公司重组—欠银行债务—东方资产管理公司获得重庆市丝绸进出口公司持有的国有康润丝全部股权—当成不良资产以406万元的价格处置给了重庆园融丝绸厂—马勇从“代理人”中逐步接回私营康润丝绸全部股权。

暗线之一是:根据国家相关法规,企业破产资产处置时,职工住宅及公益性设施(含幼儿园、医院、食堂、澡堂、俱乐部)原则上不计入破产财产,由破产企业所在地的市或市辖区、县人民政府接收处理。

但是,这批总建筑面积9468.2平方米,在1993年,价值615.9万元的职工住宅及公益性设施,却因当地官员一句话,就划转给了私营康润丝绸。

暗线之二是:1991年原合川丝绸总厂曾因生产扩张需要,原合川县政府征用土地办公室征用了该厂附近的合川市思居乡巴湾3社199.17亩土地,原合川丝绸总厂只利用了其中65亩,其余土地仍由村民耕种,但2009年后,合川江润开始在这些连征地程序都没有完成的土地上动工修建房屋。

暗线之三是:原合川丝绸总厂在重组时,重庆市丝绸进出口公司并未能拿到国营康润丝绸工厂的244亩土地使用证。土地证放在了原合川市经委,至于这一土地证是如何转移给私营康润及马勇旗下的合川江润的,至今为谜团。

明线:

破产,重组,转卖

几位合川丝绸总厂职工8月24日对本报记者说,原合川丝绸总厂在1997年破产时,通过破产途径逃掉了1.3亿元银行债务,但合川丝绸总厂的几乎所有资产都原封不动,并没有被拍卖用于抵偿债务。因为当时有一个要求,为稳定职工情绪,采取了“边生产、边破产”政策。

原合川丝绸总厂在逃废掉所有债务后,该厂注销工商登记,但资产仍在。官方文件显示,1997年5月7日,时任合川市副市长的向红月在明镜宾馆主持召开了重庆市丝绸进出口公司收购原合川丝绸总厂的座谈会,敲定了并购、重组事宜。

重庆市丝绸进出口公司接收原合川丝绸总厂破产后的全部资产后,1997年7月21日在此基础上设立了重庆康润丝绸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

2000年,国有康润丝绸增资为4888.8万元,2000年至2002年,其营业收入分别为244.3万元、54.95万元,138.99万元,利润均为亏损,分别亏损311.76万元、321.95万元、93.63万元。

2003年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在追缴重庆丝绸进出口公司总经理的欠债时,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曾委托一家评估公司出具了评估报告,2000年至2002年,国有康润丝绸的资产总额分别为5017.49万元、4855.93万元、4816.26万元,其负债总额分别为2072.10万元、2232.49万元、2286.44万元。

也就是说,2000年至2002年,国有康润丝绸的净资产分别为2945.39万元、2623.44万元、2529.82万元。

不过该评估报告最终将重庆丝绸进出口公司持有的国有康润丝绸100%股权的价值评估为846.47万元(截至2003年5月31日)。此时,与股权相关的国有康润的资产评估总额为3137.02万元,负债评估总额为2290.55万元。

2004年3月7日,重庆天赐拍卖公司发布拍卖公告,公开拍卖国有康润丝绸100%股权。不过,由于该拍卖公告要求买家在拍卖成交后,承担职工安置费2000余万元,并支付给重庆茧丝绸集团1000万元借款。

没人愿意出近4000万元去接这个烫手的山芋。此次拍卖流标。

接下来的事情就有些蹊跷了:2004年4月9日,原合川园融丝绸厂与东方资产管理公司重庆办事处签下“股权转让协议书”,以406万元的价格接下了国有康润丝绸100%股权。4天后,2004年4月13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做出裁定【(2002)渝高法民执字第62-2号】:将被执行人重庆丝绸进出口公司持有的重庆康润丝绸工业有限公司的全部股权作价846.5万元,过户给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重庆办事处抵偿债务。

目前无法确认为何会出现东方资产管理公司重庆办事处在尚未获得国有康润丝绸100%的前提下,在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做出裁定前4天就卖出了这批股权。

几位合川丝绸总厂的职工称,第一次拍卖流标后,重庆市茧丝绸集团拟出400万元购买国有康润丝绸100%股权,合川市经委某官员得知此信息后,通知马勇,马勇以合川园融丝绸厂的名义,多出6万元,与东方资产管理公司重庆办事处某工作人员合谋,提前搞到了该笔股权。不过,这一信息暂无法获得其他渠道证据的印证。

工商注册档案显示,合川园融丝绸厂于2004年4月8日召开股东会决议,出资购买国有康润丝绸100%股权。

2004年4月19日,6月5日,7月19日,合川园融丝绸厂持有的股权转出67%,至2005年3月17日时,这些股权几经转折,最终有85.78%归入马勇名下,另14.22%持有者为阳惠(女)。重庆市一家媒体记者称,马勇曾告诉他,阳惠是马勇的一个远房亲戚。

如果上述亲戚表态为真,至此,康润丝绸悉数落入马勇囊中。

能够解开这个谜团的第一人,亦是目前合川江润的实际控制人马勇,不过8月24日,马勇在接听本报记者的电话时说:“不接受采访。”

暗线:

房屋、土地,还是土地

拿到康润丝绸的股权并不难,如何化解3000万元并购成本,才是真功夫。

首先是拍卖公告中提及的2000万元职工安置费用。因马勇不接受采访,无法确认该笔费用的消解过程。

几位原合川丝绸总厂职工称,合川江润8年来少发了近200万元退休工资,此外,他们自己测算的结果显示,公司破产转制后,根据按照《重庆市国有企业实施破产若干规定》【重庆市政府重府发(1996)28号】规定,每人应该得到1.455万元安置费,但实际每人少领了8150元,1556名下岗职工累计就是1268万元。原该厂职工多次向合川区政府反映此事,要求给个说法,但至今没有结果。

安置费之外,职工们很快发现,原来合川丝绸总厂破产时未纳入破产资产的职工住宅及公益性设施(含幼儿园、医院、食堂、澡堂、俱乐部)其产权证居然过户到了私营康润丝绸户头上。

2005年,合川市企业改制领导办公室出具的一份《关于原合川丝绸总厂福利性设施产权归属问题的调查报告》(合川企改文【2005】2号)称,“当时市委(合川市后改为合川区)相关领导口头承诺,对未列入破产财产的福利性设施615万元资产,先移交政府,再转企业,作为对康润公司的补偿。”

但是,“以上情况只有原工业局局长周任在当时的工作笔记有记录,但不完整。”

另一份合川市委2007年的文件称,“重庆康润丝绸工业公司全部付清欠缴原合川丝绸总厂退休职工100余万元在医疗费等改制费用等企业改制遗留问题后,将区政府管理的原合川丝绸总厂福利性工业设施移交给重庆康润丝绸工业公司。”

一位原合川丝绸总厂职工称,2007年时,重庆房价第一轮大幅上涨,区县房价上涨至每平方米3000元左右。当地相关官员“一句话”送出的这些房产总面积为9468.2平方米,价值2.8亿元。

有意思的是,2009年11月6日,合川市经委出具的一份《关于康润公司直供(原文如此,应为“职工”)集体宿舍产权调查组调查情况说(原文掉了一个“明”)字》称,相关房屋产权归私营康润丝绸。这一分盖有合川区经委、发改委、国土房管局、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合川区人民法院公章的说明,又否认了此前的调查报告。

有关这些房产的争夺,还有一些细节,譬如原合川丝绸总厂一位职工眼见合川江润拿出房产证,要职工搬离时,一位老职工绝望地从自家阳台上纵身跃下,身亡。另一些细节则耐人寻味,江润公司要拆掉原有住宅盖新楼,原住户不搬,于是有挖掘机在楼附近深挖,很快相关鉴定单位就鉴定该楼为危房。

不过这一信息未能获得马勇证实。

差异:

耐人寻味的数据

有关马勇获得的原合川丝绸总厂的资产的第二条暗线,是当地政府为原合川丝绸总厂扩厂向周边农民征收的199.17亩土地。不过当时原合川丝绸总厂只用了65.75亩,剩下的133.42亩地,一直由村民耕种至今。

合川市思居乡巴湾3社村民陈军(化名)说,当地政府征用该块土地后,在长达20年中一直未作补偿,至2011年底才补偿了青苗费等费用。也就是说,这一地块的征地程序此前一直未完成,但2010年6月,合川江润居然在自己没有取得的这199亩土地上动工建房屋,与当地村民发生冲突,多人重伤。

合川区国土房屋管理局8月27日在给本报的《关于江润公司用地情况说明》称,未直接说明巴湾3社199亩土地究竟是否已经出售给合川江润,但该《说明》确认:“我局分别于2009年12月3日和2011年5月18日与重庆江润实业有限公司(原重庆康润丝绸工业有限公司)签订《收回土地使用权协议》,两次共收回扣除市政道路用地外剩余的176829平方米(约260.74亩,含划拨取得的巴湾村三社用地125亩)”。

原合川丝绸总厂厂区的占地面积为244亩,加上扩厂的65.75亩,共计309.75亩。如果计入巴湾3社全部被征用土地199.17亩,总计为443.17亩。目前还无法进一步确认为何合川区国土房屋管理局本次提供的数据与此有差异,如果“含划拨取得的巴湾村三社用地125亩”为真,则上述数据与实际土地面积有较大差距。

该局并确认,2004年该局曾为私营康润丝绸办理土地证约合271.38亩。

另一组数据差异是,合川区国土房屋管理局提供的数据显示,合川江润用3.698亿元购买了2块土地,且是最高价夺标。但目前仅能通过公开信息查询到,合川江润通过公开招拍挂方式,以1.6亿元购买了一块土地。

有关原合川丝绸总厂244亩土地的事宜,也耐人寻味。原合川丝绸总厂宣传部部长朱宪芳称,原重庆丝绸进出口公司总经理薛建农曾对她说,名义上是该公司兼并原合川丝绸总厂,但他从来没看到过该厂的土地使用证。

“他们说是收购我们了,人都不来一个,连各种证照的变更,都是我安排人去变更了的。”在原合川丝绸总厂厂长位子上干了几十年的万伯新8月28日对本报记者说:“重庆市丝绸进出口公司是做贸易的,根本不懂生产,也没有介入管理。”万伯新安排员工变更的证照,包括该厂244亩国家划拨的工业用地。

土地使用证在合川市经委手里

2003年,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在追缴重庆丝绸进出口公司总经理的欠债时,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曾委托一家评估公司评估该公司的股权价值,该评估报告称:“个别房屋建筑物、土地的产权证是抵押在工商银行(3.85,0.01,0.26%)合川支行和合川市经委的,资产占有方未能提供这些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的原件。”

该评估报告中,无形资产账面价值为986万元。但“其中,土地使用权”一栏,通栏为空白。一些职工据此认定,当初重庆丝绸进出口公司实际上并没有拿到原合川丝绸总厂的这244亩土地。

为什么会出现这种离奇的资产分离现象?这些土地证究竟是谁交给私营康润公司的,目前仍无从查证。

原合川市经委主任熊邦文8月28日对此称:“不知道。”

曾任合川市经委主任、发改委主任的熊邦文在合川县当时推进的集中破产一批国有企业的行动中,担任合川化肥有限公司破产小组组长。

2012年2月3日,合川区检察院在给举报人的一份回复中称,熊邦文、向学勇在重庆市合川化肥有限公司破产清算过程中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其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但鉴于熊邦文、向学勇主观恶意不深,认罪态度较好,积极协助司法机关挽回了全部损失,有悔罪表现,决定对其不起诉。

合川区检察院副检察长唐蓉川在回答举报人时称,调查熊邦文等人挽回了经济损失1400余万元。

合川区化肥有限公司破产后,其土地办理过程中,土地性质由工业用地变为综合用地,破产清算组居然承担了土地出让金,且土地证办到买家手里时,凭空多了5000平方米。

按最高检察院相关规定,玩忽职守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为重大案件;200万元以上的,为特大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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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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