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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2012年居民医疗保险缴费开始
从11月1日起,2012年居民医保开始办理参保手续,新参保居民和续保居民可持相关证件到户口所在社区登记缴费,办理参保续保时间为11月1日至12月31日。据了解,2012年居民医保缴费标准每人增加10元,保障标准由上年度5万元增加至8.5万,扩宽了居民医疗保障和大病保障范围和金额。
此次办理参保手续对象为新参保及续保普通居民。新参保(没有参加居民医保)居民包括:具有我市城镇户籍的非在校及非从业城镇居民;具有我市城镇户籍,未参加职工医保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属于一、二级残疾的居民;具有我市城镇户籍,无用人单位,并持有《绵阳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居民。续保(已参加居民医保)居民包括:享受待遇时间截至2011年12月31日的参保居民。2011年上半年新参加居民医保的普通居民(不含学生、入托儿童、低保和新生儿),享受待遇时间截至2012年6月30日。
已参保居民在此次集中参保缴费期内连续缴费的,可连续享受居民医保待遇;新参保居民在集中参保缴费期内参保缴费的,从2012年1月1日开始享受居民医保待遇。新参保居民在2012年1月1日以后参保的,或已参保居民在2012年4月1日以后(含4月1日)续保的,从参保缴费当月起满6个月后方可享受居民医保待遇;在6个月等待期内发生的医疗费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已参保居民在2012年1月1日至3月31日续保登记缴费的,从续保缴费次月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2012年续保缴费前发生的医疗费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据了解,居民医保报销比例按照新的通知进行了调整,三级医院住院报销比例由原来的50%调整到60%,原则上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住院费用报销比例要达到60%以上。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对参保人员的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调整为绵阳市上年全部单位职工平均工资的6倍以上。2011年的具体标准为16万元。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全年最高赔付限额也进行了调整,参加绵阳市本级大额补充医疗保险的人员,当年最高赔付限额由原来的25万元调整到40万元(各县市区自行作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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