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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政府三公消费定期公开
政府机关的三公消费,将被国务院以行政法规的形式予以规范。昨日,国务院法制办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布了《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下称《条例》),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11年12月21日。
控制公务用车
此次公布的《条例》,则对政府采购作了多款规定,被视作中央政府遏制腐败的努力。
根据《条例》,机关运行所需货物和服务的采购应当遵循充分竞争、经济适用、质优价廉的原则,依照国家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组织实施。
政府各部门在满足机关运行基本需求的前提下,应当采购中低档的货物和服务,不得采购奢侈品、购建豪华办公用房或者超范围、超标准采购服务。
政府集中采购货物和服务的价格应当低于同类货物和服务的市场平均价格。
而对于民众不满情绪较高的公务用车领域,《条例》也做了细致规定,越野车、高档配置被严格限制。
《条例》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公务用车社会化改革,控制公务用车编制和数量。
政府各部门应当配备符合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等要求的中低档公务用车,不得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除地理环境和工作性质特殊外,不得配备越野车;不得为公务用车增加高档配置或者豪华内饰;不得借用、占用下级单位或者其他单位的车辆,不得接受企业捐赠的车辆。
超编制、超标准配备的公务用车,违反规定接受的捐赠车辆或者配备的越野车,增加高档配置或者豪华内饰的公务用车,由本级政府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收回和处理。
三公消费不得转嫁
公众关注度较高的三公消费情况,《条例》也有明文规定,县级以上政府今后或将定期公布三公消费情况。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也即通俗所言的三公消费纳入预算管理,严格控制其在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总额中的规模和比例。
自从今年中央各部委陆续公开三公消费的具体开支以后,便有专家担忧公开或将导致部委将三公消费转嫁至下属事业单位或企业。这次公布的条例也对此做了明确规定,不得挪用其他预算资金用于三公消费,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下级单位或者其他单位摊派、转嫁相关费用。
此外,《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机关运行经费支出公开制度,定期公布三公消费等经费的预算、决算、绩效考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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