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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修改进入二审 兼顾公平与效率成焦点

发布时间:2012-04-25来源:人民日报佚名字号:
 

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纠纷,如离婚、遗产继承、损害赔偿、合同纠纷等案件时,如何既保证公正审理,又能提升司法效率,化解“起诉难”、“申诉难”、“执行难”?24日,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第二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拟增加诚实信用原则、明确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提高小额诉讼“门槛”、当事人可申请专家参与诉讼……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适时表示,各方面普遍认为,草案认真总结多年来的民事审判经验,贯彻落实中央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要求,着力解决社会普遍关注和审判实践迫切要求解决的问题,总体赞成草案的修改内容,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


  拟增加诚实信用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有的地方人大和专家提出,审判实践中当事人恶意诉讼、拖延诉讼等滥用诉讼权利的情形时有发生,当事人在诉讼活动中也应当讲诚信,应当增加这方面的规定。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恶意诉讼严重侵害了特定法律主体的合法权益、浪费司法资源和扰乱诉讼秩序,有损司法权威。法律委员会建议在第十三条中增加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更加明确


  草案第八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有关机关、社会团体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草案初审时,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各方面总的赞成规定公益诉讼制度,同时希望进一步明确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法律委员会建议将该条中的“有关机关、社会团体”修改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社会团体”。李适时介绍说,这样规定,既可使公益诉讼在我国适度开展,有利于社会进步,同时也能避免滥诉,保障公益诉讼有序进行。


  目前,有的环境保护领域的法律已规定了提出这类诉讼的机关。李适时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修改已经列入了立法工作计划,对哪些消费者保护团体能够作为公益诉讼的主体可以在该法修改中统筹考虑。


  小额诉讼“门槛”拟提高至1万元


  草案第三十五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标的额人民币5000元以下的民事案件,实行一审终审。


  小额诉讼制度的设立是为了应对中国出现的大量的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农民工讨薪、简单的民间借贷、小额金融借款纠纷、交通肇事纠纷以及小额财产损害纠纷等小额案件。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社会各方面多数意见赞成规定小额诉讼制度,但对标的额怎么规定有不同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建议提高小额诉讼的标的额,有的常委委员认为不宜规定5000元的绝对数,应根据经济发展水平规定相对数。考虑到目前统计部门对人均收入是以城镇、农村分别统计的,要确定一个适用于城乡居民的相对数较为困难。


  近年来,各地人民法院试点小额诉讼标的额多数为1万元以下。法律委员会建议将小额诉讼标的额规定为1万元以下。


  当事人有望申请专家出庭提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有的地方人大和专家提出,医疗事故、环境污染和知识产权等案件,专业性强,为了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庭审过程中需要专家提供专业意见。法律委员会建议增加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负责人介绍说,请专家参与到诉讼当中来有助于把问题讲清楚。虽然专家意见法院可能采纳或不采纳,但明确专家参与诉讼后,法院在判决书和庭审记录中就要将当事人和专家发表的意见记录完整,作出判决时要写清楚,各方有什么理由和证据,法院是怎么认定的,怎么判决的,这样将有助于公正审理。


  法院调解应尊重当事人意愿


  草案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有的常委委员和专家提出,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强调先行调解是对的,但调解应当建立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草案这一条规定还不够明确。法律委员会建议将这一条修改为:“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


  明确第二审程序开庭审理条件


  有的地方人大、律师和专家提出,民事诉讼法对第二审民事案件是否必须开庭审理规定得不够清晰,实践中有许多民事案件在第二审程序中是未经开庭书面裁判的,应当进一步明确第二审程序开庭审理的条件。法律委员会建议将现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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