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闲置土地两年将被无偿回收
6月7日,国土部正式对外发布经修订通过的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办法》规定,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闲置土地,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土地出让或划拨价款的20%征缴土地闲置费。该办法自2012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
《办法》对闲置土地进行了明确认定。所谓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
此外,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1/3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办法》还体现出对闲置土地管理力度的提升和相关法规规范性的改善。其中,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20%征缴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费不得列入生产成本。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闲置土地,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闲置土地设有抵押权的,同时抄送相关土地抵押权人。
对比修订后的 《办法》,修订前的版本在处罚方面的规定较繁复。在闲置费的规定上,1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的处罚并未明确规定闲置费的征收比例,而城市规划区内的则征收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
此外,《办法》还指出,不依法履行闲置土地监督检查职责,在闲置土地调查、认定和处置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未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期限、条件将土地交付给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致使项目不具备动工开发条件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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