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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小企业创业示范基地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1-11-28来源:未知alice37717字号:
 

 

 

关于印发《四川省小企业创业示范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川经信创服〔2011〕614号

 

各市(州)经信委: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我省中小企业发展的意见》(川府函〔2010〕162号)中有关创业扶持的精神,以搭建创业平台、降低小企业创业成本和风险、完善创业服务、培育创业主体、提高创业成功率为重点,培育和支持一批具有较强创业辅导服务功能、运作规范、业绩突出的小企业创业示范基地,引导小企业集聚,促进我省小企业创业基地健康、快速、有序发展,现将《四川省小企业创业示范基地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附件: 

 

四川省小企业创业示范基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我省中小企业发展的意见》(川府函〔2010〕162号)文件精神,培育和支持一批具有较强创业辅导服务功能,运作规范、业绩突出的小企业创业示范基地,引导小企业集聚,促进我省小企业创业基地健康、快速、有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小企业创业示范基地,是指以培育处于初创阶段的小企业或创业项目为宗旨,为初创型企业提供创业空间和创业服务,培育小企业健康成长,在创业辅导服务上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实体组织。 

 

第三条  省经信委负责小企业创业示范基地的认定、指导和管理工作。各市(州)经信委负责本地区小企业创业示范基地的初审推荐,协助省经信委对小企业创业示范基地进行管理。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小企业创业示范基地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固定的创业场所和配套的基础设施,其中生产厂房面积应在10000平方米以上(楼宇型基地的面积应在3000平方米以上); 

 

(二)有专门的服务机构和较高素质的服务人员; 

 

(三)连续两年培育小微企业的数量应占85%以上或新增入驻孵化小企业在20家以上; 

 

(四)连续两年入驻孵化小企业的创业成功率在80%以上,具有连续滚动孵化小企业的功能; 

 

(五)连续两年每年新增就业人员100人以上; 

 

(六)连续两年每年培育销售收入300万元的小企业5家以上; 

 

(七)连续两年每年培育销售收入500万元?2000万元以上的企业2-3家; 

 

(八)为小企业提供各类公共服务,主要包括:信息、技术、融资、质量、节能、环保、创业、培训、管理、商务、现代物流等。 


 

第三章  申报资料 

 

第五条  申请单位须提供以下资料并按顺序装订成册,一式两份,报送材料时须同时报送纸质材料和电子版材料: 

 

(一)四川省小企业创业示范基地申请报告(主要包括创业基地内小企业入驻、孵化、毕业、倒闭的情况;服务开展情况、取得的成效及未来建设规划等); 

 

(二)四川省小企业创业示范基地基本情况表(附件1); 

 

(三)固定的创业场所和配套的基础设施证明材料; 

 

(四)获得各级政府支持的相关文件复印件; 

 

(五)主要管理人员及专业技术人员名单,以及学历、职称情况; 

 

(六)上两年度新增入驻孵化小企业的名单及基本情况表(附件2); 

 

(七)上两年度新增培育销售收入在300万元以上、500万元?2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名单及基本情况表(附件3); 

 

(八)本年度相关服务业务收入凭证复印件; 

 

(九)服务小企业的满意度证明材料; 

 

(十)开展相关服务的证明材料(通知、总结、相片等) 

 

(十一)可证明符合申报条件的其他材料; 

 

(十二)对申报材料内容和附属文件的真实性声明。 


 

 第四章申报程序 

 

第六条  按照属地化原则,符合申报条件的小企业创业基地向当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当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对申报主体资格、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初审,并以正式文件上报省经信委。 

 

第七条  省经信委按照相关评定程序,组织专家评审,并对初选合格的小企业创业基地进行实地考察。最后结合专家评审和实地考察的结果,确定小企业创业示范基地名单,并向社会公示15天。公示无异议后,由省经信委正式发文予以确认。 

 

第五章  管理与扶持 

 

第八条  省经信委对评审合格的小企业创业示范基地授予“四川省小企业创业示范基地”荣誉称号,并给予表彰授牌。 

 

第九条  省经信委每年对经评定的省级小企业创业示范基地进行评价考核,实施动态管理。对考核不合格的示范基地,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合格的,取消省级小企业创业示范基地的称号并收回牌匾。 

 

第十条  加大对省级小企业创业示范基地的资金支持力度。在国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省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相关项目的安排上,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省级小企业创业示范基地。 

 

第六章  监督和检查 

 

第十一条  各市(州)经信委要对省级小企业创业示范基地的建设和创业情况进行跟踪管理,评价其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定期将省级小企业创业示范基地的发展情况上报省经信委。 

 

第十二条  省经信委负责对省级小企业创业示范基地建设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经信委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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