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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发布时间:2012-11-17来源:人民网wz字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28号

  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温家宝

  2012年11月9日

  (新华社北京11月16日电)

  为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国务院对现行行政法规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国务院决定:

  一、修改5件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

  (一)将《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复议后拒不执行复议决定,又不起诉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强制更改企业名称,扣缴企业营业执照。”

  (二)将《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修改为:“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或者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三)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税务机关按照前款方法确定应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价值时,还应当包括滞纳金和拍卖、变卖所发生的费用。”

  第六十五条修改为:“对价值超过应纳税额且不可分割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税务机关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担保人无其他可供强制执行的财产的情况下,可以整体扣押、查封、拍卖。”

  第六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罚款以及拍卖、变卖等费用后,剩余部分应当在3日内退还被执行人。”

  (四)删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一条。

  (五)删去《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二、废止5件行政法规

  (一)《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1951年4月24日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发布)。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1991年4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2号发布)。

  (三)《非贸易非经营性外汇财务管理暂行规定》(1994年3月24日国务院批准 1994年3月29日财政部令第7号发布)。

  (四)《事业单位财务规则》(1996年10月5日国务院批准 1996年10月22日财政部令第8号发布)。

  (五)《行政单位财务规则》(1998年1月6日国务院批准 1998年1月19日财政部令第9号发布)。

  本决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新华社北京11月16日电)

  【链 接】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原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复议后拒不执行复议决定,又不起诉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强制更改企业名称,扣缴企业营业执照,按照规定程序通知其开户银行划拨罚没款。”

  《殡葬管理条例》原第二十条为:“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或者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原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为:“税务机关按照前款方法确定应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价值时,还应当包括滞纳金和扣押、查封、保管、拍卖、变卖所发生的费用。”

  原第六十五条为:“对价值超过应纳税额且不可分割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税务机关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担保人无其他可供强制执行的财产的情况下,可以整体扣押、查封、拍卖,以拍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罚款以及扣押、查封、保管、拍卖等费用。”

  原第六十九条第二款为:“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罚款以及扣押、查封、保管、拍卖、变卖等费用后,剩余部分应当在3日内退还被执行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原第二十一条为:“客运经营者在运输过程中造成旅客人身伤亡,行李毁损、灭失,当事人对赔偿数额有约定的,依照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参照国家有关港口间海上旅客运输和铁路旅客运输赔偿责任限额的规定办理。”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原第三十三条为:“事故造成铁路旅客人身伤亡和自带行李损失的,铁路运输企业对每名铁路旅客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15万元,对每名铁路旅客自带行李损失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2000元。

  铁路运输企业与铁路旅客可以书面约定高于前款规定的赔偿责任限额。”

 

绵阳企业网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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