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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业偿付能力监管指标惹争议

发布时间:2011-12-12来源:绵阳企业网佚名字号:
 

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已成为监管的核心,这一看似能防范行业系统性风险的监管指标却引发了保险业内专家的争议。在保监会日前举行的一次座谈会上,有保险专家直指这一指标将制约保险业的发展。

 

目前,新任保监会主席项俊波正在广泛调研,他计划召开八场座谈会听取各方意见。在听取中资保险公司、外资保险公司、消费者的意见后,于上周四组织召开“专家学者座谈会”,其中,不断强化偿付能力监管政策成为有关专家的重要议题。

 

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院长郝演苏认为,偏离国情、教条套用国际规则会制约行业发展,其中“国际规则”即指国际惯用的偿付能力指标。

 

所谓偿付能力是指保险公司偿还债务的能力,偿付能力充足率是保险公司的实际资本与最低资本的比率。2003年保监会曾颁布相关规定,初步建立偿付能力监管制度框架。但是,随着保险业的快速发展、国际环境的变化,需要制定一部新的偿付能力监管规章。尤其在2008年金融危机爆发后,保险业监管进一步加强,借鉴欧盟经验,将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作为监管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的正常值由100%提至150%,并加强了动态监管,要求保险公司对未来一段时间内的偿付能力状况做出预测和评价。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50%的保险公司,将接受监管谈话并提出应对之策,而这一指标低于100%,保险公司在增设分支机构、业务范围扩展、新业务开拓、资金运用等方面将严重受限,直至公司被接管。

 

这就意味着,保险公司需要不断通过各种途径补充资本,以应对由于业务发展而引发的偿付能力充足率不足或下滑等难题。统计显示,今年以来就有超过50家保险公司通过股东增资高达650亿元,与去年相比增资规模翻番;保险公司今年发债补充附属资本有560亿元之多,是去年的2.5倍。如此大规模的增资,在提升保险公司偿债能力的同时,也让股东们背上了沉重的经济负担。

 

“目前国内的偿付能力监管是借鉴发达国家指标,而国内外的市场发达程度不同,国情不同,如此套用国际标准显然不尽合理。”一位保险公司高管如是解释,国内保险公司没有承保具有系统性风险的标的,且产品设计较为谨慎,提高注册资本或附属资本,只能导致大量资金闲置浪费。

 

郝演苏在会上表示,国际上并无统一的偿付能力要求,欧盟的巴塞尔协议并非强制文件,作为发展中国家,盲目使用所谓的国际规则将制约民族保险业的发展。他还解释,目前包括国寿和人保在内的众多中资公司每年都面临筹资解决偿付能力不足的问题,有谁会相信国寿和人保会因偿付能力不足而破产?

 

据了解,目前欧盟已启动偿付能力II指令,明年下半年有望实施,我国保险业偿付能力监管将面临新的选择。

 

事实上,目前保险监管机构已意识到这一问题。近期,保监会副主席陈文辉就指出,如何改进我国偿付能力监管制度,如何在国际监管规则中更多地体现我国保险业发展的特点,是监管机构所面临的一个紧迫问题,对监管机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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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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