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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委发文促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
记者从财政部获悉,为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和国家能源局日前联合印发了《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其中明确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征收标准为8厘/千瓦时。该暂行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暂行办法明确,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包括国家财政公共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和依法向电力用户征收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等。
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由中央财政从年度公共预算中予以安排(不含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安排的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专项资金)。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在除西藏自治区以外的全国范围内,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扣除农业生产用电(含农业排灌用电)后的销售电量征收。
暂行办法称,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征收标准为8厘/千瓦时。根据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总量目标和开发利用规划,以及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支情况,征收标准可以适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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